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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银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银某,男,汉族,1968年1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5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现住中原区。原告银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家庭观念极为淡薄,没有承担家庭责任的意愿,对于如何经营家庭没有任何想法,猜疑心极重,导致原告既要忙于工作,又要承担大部分家庭责任,身心疲累,影响了原告事业发展,原告及原告家人多次和被告沟通,收效不大,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婚姻基础已不稳定,故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被告为家庭付出很多,原告在处理婚姻、家庭事务方面也有不当之处,被告愿意同原告加强沟通,多给原告宽容和理解,使家庭和睦。同时,被告孝敬公婆、和睦妯娌,事事以原告为重,一定能够改善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银某、被告王某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2月6日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认为被告为家庭做出了很大努力,通过其自身的宽容和理解,能够改善双方的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主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和睦相处;现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系双方未能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且缺乏正确处理家庭问题的技巧所致。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在庭审中多次表示愿意改善夫妻关系。今后,被告应加强与原告之间的沟通交流,给予原告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学会正确处理家庭问题,力争消除双方隔阂,尽快修复夫妻关系。只要原、被告双方以诚相待,积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另外,原告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银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杰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人民审判员  沈德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