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胡更新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更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胡更新,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XX,住安徽省滁州市永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受理胡更新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拥有琅琊路209号(水石嘉园)9幢101.102.201.202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拥有琅琊路209号(水石嘉园)9幢101.102.201.202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