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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朴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朴某,女,朝鲜族,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公民身份号码:×××5023。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2。关于朴某与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2252.5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2日至2016年月1日。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林楚文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吴嘉威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