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334号被告人杨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33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9月3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高齐,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高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原系本市未央区华南物流双生振威货运部员工,因被货运部老板方某某解雇而预谋盗窃货运部钱财。2014年7日20日20时许,被告人趁无人之机,由东隔壁的南京翔欣货运部翻墙进入双生振威货运部办公室内,从桌子抽屉及衣柜内共盗窃现金3700元,后从原路逃离。次日,方某某发现现金被盗后,通过监控视频确定系被告人杨某所为,被告人承认并将所盗赃款退还方某某。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账单、监控视频及辨认监控画面情况、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被抓获前已退回所盗赃款,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