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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华向甲、华向乙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汉滨区新城办。被执行人华向甲,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华向乙,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五里电信局职工,住汉滨区。张某某与华向甲、华向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汉滨执字第000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华向甲给付其生活费4500元,医疗费4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华向甲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对此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