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春祥与陈春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祥,陈春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158号原告陈春祥,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严兰珠、林义展,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水,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祥与被告陈春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拟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春祥负担。审 判 长 林晞吟审 判 员 冯 军人民陪审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