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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马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6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11月7日生,锡伯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某某暂不能应诉,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香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