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马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马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周某某,女,1969年6月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付某某,男,1969年11月7日生,锡伯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付某某暂不能应诉,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桂香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