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冉茂东,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