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5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冉茂东,重庆市武隆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