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曹华,夏勇与陈文志,陈彬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勇,曹华,陈勇,陈彬,陈文志,李涛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007号原告夏勇,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原告曹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跃东(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陈彬,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陈文志,男,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第三人李涛,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夏勇诉被告陈文志、陈彬、陈勇,第三人李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夏勇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华、夏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汉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曹华、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