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97号原告:黄某某,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陈某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鑫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