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素娥与陈文明、陈武明、陈国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娥,陈文明,陈武明,陈国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36号原告李素娥,女,194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朝晖,邵阳市湘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文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新年,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武明,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新年,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国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新年,邵阳市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李素娥与被告陈文明、陈武明、陈国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李素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娥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素娥承担。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春兰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