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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南溪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宜宾市世纪物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昌海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世纪物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李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南溪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世纪物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聪,经理。被执行人李昌海,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宜宾市世纪物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昌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南溪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执行,李昌海已经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卢登华(原李昌海之妻)在黄沙镇中心校的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