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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初字第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缪双寿、张爱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685号原告刘广东。委托代理人蒋宏军,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双寿。被告张爱凤。被告缪亚辉。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广东之委托代理人蒋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广东诉称,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在泰州万达广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从2014年8月30日起每月开始还款53000元,分6个月还清;如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300000元,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出具收条。但被告仅于2014年8月30日还款53000元,余额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6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原告刘广东与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向原告刘广东借款300000元,每月偿还本息数额为53000元,还款基数为6个月,还款起止日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30日止。2014年8月1日,原告刘广东通过电子银行向被告缪双寿支付282000元,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借款300000元,其中282000元系银行转账,18000元系现金。借款后,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向原告偿还53000元,至2015年1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尚欠借款本息265000元未予清偿。2015年2月10日,原告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偿还借款本息265000元,支付违约金26500元,并以250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从2015年1月31日至实际还款时止的逾期罚息,不再主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收款确认书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其义务。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共同还款承诺书等证实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向原告刘广东借款的事实。虽银行转账金额为282000元,但从协议、收款确认书内容来看,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对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现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偿还借款本息265000元,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因265000元中已包含利息,且原告另外还主张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故逾期违约金不再计算。对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罚息,并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广东偿还借款本息2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875元,由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负担(原告刘广东已预交,被告缪双寿、张爱凤、缪亚辉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75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环 震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孙永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