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26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曹荣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曹荣玖,胡冰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97-1号原告:张晓红,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乔昱,女,199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系原告的女儿。被告:曹荣玖,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胡冰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诉被告曹荣玖、胡冰冰、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