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富良与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富良,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刘富良,男,195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代理人谢泽琴,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440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6663-7。法定代表人薛乾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良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乾兴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富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富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富良承担。审判员 彭 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