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梁俊青与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梁俊青,农民。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梁永林,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岚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梁俊青安置费、土地补偿款1361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22元,申请执行费1942元,但其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岚县梁家庄乡袁家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411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