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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南通市信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小平、陶汝国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信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小平,陶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9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信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安县海安开发区通榆中路209号。法定代表人韩良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小平,居民。被执行人陶汝国,居民。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信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小平、陶汝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袁小平、陶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恢复信拓·东海国际住宅小区6幢803室南阳台护栏、北窗户与连接墙体、室外空调机位百叶窗片、阳台共用部分排水管的原状;拆除在信拓·东海国际住宅小区6幢803室南阳台外安装的润成装饰公司经营性LED电子广告屏和在南阳台外墙处打洞布的电源线;并承担相关恢复、拆除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后又发出强制执行公告,限期履行法定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相关义务。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书面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世华审判员 王秀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