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商)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朱春红与张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红,张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3085号原告朱春红,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振荣(原告朱春红之母),1947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张继龙,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朱春红与被告张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证明责任。2014年2月7日,朱X因病去世。原告朱春红以继承人身份主张被告张继龙向朱X借款5000元,仅提供李X证人证言一份,要求被告张继龙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庭审过程中,证人未到庭予以证明,且被告张继龙否认向朱X借款5000元。原告朱春红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朱X与被告张继龙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春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天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 伯 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