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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行审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郑州兴旺商砼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郑州兴旺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密行审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东梅,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州兴旺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法旺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州兴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位于新密市刘寨镇刘沃村一组废弃老宅以东、道路以西、耕地以北、荒沟以南集体土地11379.8平方米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5)8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超峰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