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冬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43号被执行人吴冬太。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杭建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吴冬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冬太尚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冬太在建德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翀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