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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冬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冬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43号被执行人吴冬太。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杭建刑初字第582号刑事判决书,吴冬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冬太尚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冬太在建德市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翀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