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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王小毛与左香菊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毛,左香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160号申请人:王小毛,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左香菊,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小毛与被告左香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小毛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左香菊无法联系,王小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毛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毛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