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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跃林诉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跃林,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付永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77号原告朱跃林,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被告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文汇路农行小区。法定代表人:文春华职务:经理被告付永安,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远全,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小学文化,住会东县堵格镇撒者邑乡撒者邑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跃林诉被告凉山州天缘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付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跃林以证据组织不充分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跃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跃林撤回起诉。本案免交诉讼费。代理审判员  李慧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兴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