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执字第3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明珍与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410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珍,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执字第3410-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珍,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林护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明珍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3000000元及自201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购房款3000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赔偿申请执行人900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835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广州市越秀区东湖西路东湖凯柏轩(1栋)3008房。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以(2014)穗中法民破字第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黄攀云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越法执字第3410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如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晓韵审 判 员 陈 基代理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嘉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