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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文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吸毒人员万某某相约一起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二人各自出资50元由刘某某联系“娇娇”(身份不详)买来100元钱的毒品麻古和冰毒,并将高某某接来准备到刘某某工作的寄卖店里吸食。由于寄卖店有其他人怕被发现,刘某某决定携带自己制作的吸毒工具到附近的甘露宾馆开房吸食毒品。开好房后,刘某某通知万某某、高某某并电话邀约廖某某、龙某陆续到达该宾馆306房,五人在房间将毒品全部吸食。2015年5月15日0时许,刘某某等五人在甘露宾馆306房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材料,抓获材料,本院(2012)武刑初字第651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被告人手机2015年5月14日通话详单,证人万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吸毒工具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