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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海涛与张书臻、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涛,张书臻,杨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涛。被执行人张书臻。被执行人杨晓燕。本院在执行周海涛申请执行张书臻、杨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海涛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滨中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荷滨审判员  李然深审判员  曲新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