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仲景、赖子荣、刘均清、曾庆德、祖文友等5人与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景、赖子荣、刘均清、曾庆德、祖文友等,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李仲景、赖子荣、刘均清、曾庆德、祖文友等5人。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罗莉,是该公司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仲景、赖子荣、刘均清、曾庆德、祖文友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定于2015年5月11日前一次性支付李仲景、赖子荣、刘均清、曾庆德、祖文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11321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仲景、赖子荣、刘均清、曾庆德、祖文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98元,由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以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系列案,目前共有9件。本院已对该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放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维修配件、成品等动产采取查封措施,并以(2015)佛明法执字第618号为主案对该公司上述财产进行执行处置。该公司财产变现后,各执行案可适用参与分配程序。除以上正在执行处置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以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系列案,本院正在对该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执行处置。该公司财产变现后,各执行案可适用参与分配程序,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61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嘉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