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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社会一案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会,冷新用,张俊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新民初第536-1号原告李社会,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范庄村委西李庄。身份号码4128281969********。原告冷新用,女,197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蔡县龙口镇范庄村委西李庄。身份号码4128281971********。被告张俊奇,男,1999年5月8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范庄村委唐庄。身份号码4128281999********。法定监护人张玉峰,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龙口镇范庄村委唐庄。身份号码4128281971********。原告李社会、冷新用诉被告张俊奇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罗振学审 判 员  蔡青锋人民陪审员  郭建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