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姜秀芳与文登天海貂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芳,文登天海貂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姜秀芳,农民。被告文登天海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西泥沟村。法定代表人容耀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绍军,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刚波,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芳与被告文登天海貂业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秀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