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美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加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江苏美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加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75号原告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外环北路488号鸿鸣金属交易中心B404室。法定代表人刘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沈燕,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美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23号3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沈加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沈加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美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加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需要追加被告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美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沈加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沪宁钢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陈李代理审判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吴乐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婷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