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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26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与斯骞、王飞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斯骞,王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6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韦金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林。被执行人斯骞。被执行人王飞飞。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与被告斯骞、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斯骞、王飞飞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设公司未实现债权3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斯骞、王飞飞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682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