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段立、曲刚与赵家满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立,曲刚,赵家满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段立。原告曲刚。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明远,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家满。委托代理人唐朗军、李英,四川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立、曲刚与被告赵家满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立、曲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立、曲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段立、曲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