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苑华红与李铮、李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华红,李铮,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863号申请执行人苑华红,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铮,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红,女,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李铮、李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苑华红借款本金152374.2元、案件受理费1664元、执行费2211元,共计15624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李铮、李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苑华红案件款156249.2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国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