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黑天兰、黑国杰与黑国杰、郝秋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天兰,黑国杰,郝秋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449-1号原告黑天兰。被告黑国杰。被告郝秋霞,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天兰诉被告黑国杰、郝秋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黑天兰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黑国杰、郝秋霞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黑天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黑国杰、郝秋霞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二、依法对担保人蔡彦超所有的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买卖、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