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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罗小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罗小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204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金建康。委托代理人:曹奔靖、王单丹。被告:罗小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罗小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小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罗小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4916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渭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