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萌萌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百果园水果店、郭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萌萌,铁岭市银州区百果园水果店,郭秋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二初字第00470号原告:徐萌萌,女。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百果园水果店,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惠源11号小区20号A区27号门市。负责人:蒋瑶瑶。被告:郭秋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萌萌与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百果园水果店、郭秋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萌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萌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萌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225元。审判员 年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