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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深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马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胡某某,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月26日作出(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胡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胡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