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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雷桂林申请执行李远强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桂林,李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雷��林,男,生于1986年11月5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李远强,男,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远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受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远强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XXX有存款4011.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远强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以李远强名义(帐户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存入的存款4000元至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安支行;帐户名:正安县人民法院;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明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廷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