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高刑监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树葵、李金荣、李建华等十一人受贿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云高刑监字第78号段树葵、李金荣、李建华、朱光葵、罗长生、罗金奇、杨学全、罗家宝、刘德万、陈锡林、顾石灵:你们因贪污一案,对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08)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中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及(2009)大中刑申字第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以法院办理本案程序违法;你们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本案系错案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宣告你们无罪并赔偿。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段树葵、李金荣、李建华、朱光葵、罗长生、罗金奇利用职务之便,与天保员杨学全、罗家宝、刘德万、顾石灵、陈锡林相互勾结,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共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在贪污犯罪过程中,你们虽然已经骗取了399553.50元,但实际只分配39000元,另有360553.5元由于准备用于防治病虫害、森林防火等原因,尚未进行实际分配,处于未确定状态,属犯罪未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你们退清了全部赃款,且涉案的退耕还林地你们已实际种植、管护,且林木长势良好。原判根据你们犯罪的性质、情节,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处适当。你们主观上具有骗取专项资金而予以私分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专项资金进行私分的行为,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你们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