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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国军与郭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军,住尚义县。被执行人郭英,住尚义县。本院在执行曹国军申请执行郭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以另案依法冻结郭英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4)尚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