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曹国军与郭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曹国军,住尚义县。被执行人郭英,住尚义县。本院在执行曹国军申请执行郭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以另案依法冻结郭英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2014)尚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荣庆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贺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