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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治明与戴磊,阳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明,戴磊,阳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669号原告周治明,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委托代理人何雪梅,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磊,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阳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华路178号重庆国际商务中心17楼。本院在审理周治明戴磊,阳光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治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周治明承担。审判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