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祖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祖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08号罪犯刘祖云,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攀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祖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被告人刘祖云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维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1)攀东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祖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刘祖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祖云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刘祖云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祖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积分102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祖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祖云予以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