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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吉林省智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与科尔沁大街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76456220-6。负责人于俊杰,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吉林省智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长岭镇广太经济开发区医院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9110014-6。负责人胡宝民,经理。吉林省智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以下简称智成汽车长岭分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30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7日,天安保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安财产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受伤,交警部门应出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且责任的分担应当是一致的。不应出具2份责任认定书,且责任分担不一致。2、肇事司机李国江将王振祥撞伤,交警机关认定肇事司机李国江应承担主要责任,伤者王振祥承担次要责任。经交警机关调解,肇事司机李国江赔偿王振祥财产损失的90%。天安保险公司认为90%的赔偿比例过高,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改判赔偿比例为60%。本院审查认为,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个行人受伤,交警机关根据事故发生时两个行人的不同位置及状态,分别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责任认定书确认肇事司机李国江撞伤王振祥,李国江承担主要责任。在交警机关的主持下,李国江赔偿王振祥损失的90%,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天安保险公司认为应改判赔偿比例为60%,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天安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智强审判员  焦鹏飞审判员  刘春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悦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