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晓辉与翟淑豪、翟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晓辉,翟长怀,翟淑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申晓辉,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被告翟长怀,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生。被告翟淑豪,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晓辉与被告翟淑豪、翟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晓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晓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晓辉撤回对被告翟淑豪、翟长怀的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申晓辉承担。审 判 长 李延伟审 判 员 夏墨潭人民陪审员 刘 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