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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7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晓辉与翟淑豪、翟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晓辉,翟长怀,翟淑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734-1号原告申晓辉,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生。被告翟长怀,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生。被告翟淑豪,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晓辉与被告翟淑豪、翟长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晓辉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晓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晓辉撤回对被告翟淑豪、翟长怀的起诉。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申晓辉承担。审 判 长  李延伟审 判 员  夏墨潭人民陪审员  刘 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晓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