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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3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与钦州市钦州港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字:印发份数:5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309-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红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新红,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珀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钦州市钦州港辉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钦南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