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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邵兴建与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兴建,刘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邵兴建,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波,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兴建诉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兴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兴建撤回对被告刘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鸣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