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华凯与侯晓东、刘雪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凯,侯晓东,刘雪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王华凯,男,1946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张新素,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晓东,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刘雪芳,女,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凯起诉被告侯晓东、刘雪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凯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华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华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利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翔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