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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赵旸与张朝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开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赵旸。被执行人张朝红。赵旸与张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张朝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张朝红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旸与被执行人张朝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赵旸与被执行人张朝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扬开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毕维明审 判 员  殷正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