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民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珍连、张晶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珍连,张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监字第0000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李珍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晶。原告(反诉被告)张晶与被告(反诉原告)李珍连健康权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李珍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李珍连申请再审称:审理案件审判人员没有依法回避,在庭审中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申请再审人辩论权利,原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审判人员应依法回避和剥夺其辩论权利的事实。同时,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医疗费用、误工费、因其未能提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珍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左俊审判员  石刚审判员  王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