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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1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陆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