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72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辽宁省大连市。被告何某某,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